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陜教規范〔2019〕15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校本、專科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我校根據省教育廳結合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所提供的數據與我校學籍數據比對,并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我校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以及其他資助政策貫徹落實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工辦主任、輔導員等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在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負責本院認定工作的組織和審核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公示、建檔等工作,確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并按要求匯總報送學校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班級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為組長,班干部、學生代表等擔任成員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學生不能擔任評議小組成員),負責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根據班級人數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3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九條 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負責人、學生輔導員是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應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等級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殘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體的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
(二)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狀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四)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戶籍和學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和學生本人健康狀況;被工會組織認定為特殊困難家庭的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一般困難兩級。
特別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況下,特殊群體因素列舉的學生應優先認定為特別困難。
一般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原則每學年進行一次,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新生二個月內),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提前告知。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并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2.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可附已有的相關證明),并向所在班級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當對所填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學校認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結合學生提交的證明材料或“陜西省教育精準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下發的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提供的貧困家庭相關信息數據,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的相關因素綜合認定,并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認定等級,初步確定本班級各等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并上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認定過程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 “輪流坐莊”。
4.結果公示。各學院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應及時去除信息。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本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復議屬實的將做出調整。
5.建檔備案。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定,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并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認定結果作為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4.平時生活不節儉,有與其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的較高消費行為的。
第五章 認定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學院要嚴格規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流程,確保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和各學院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限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
第十六條 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各學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學校和各學院每學年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 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學院,所在學院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相應認定等級。
第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應積極采用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訪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及時發現家庭經濟困難但未受助、家庭經濟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同時鼓勵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十九條 學校各級在加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的同時,要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做到“四公開”:所有資助項目公開,所有申請條件公開,所有評審過程公開,所有資助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學校之前制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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